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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考虑粮食产量(产区)、地方财力、农业产值比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各地工作水平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第七条 根据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将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切块下达各地财政部门。 第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资金后,应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做好资金下达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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