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
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
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
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
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