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纳入财务管理与核算,专款专用,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监事会监督。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