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