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当地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连续3年出现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经办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财产险业务平均承保利润率的;
专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财产险行业平均承保利润率的;
前两款中经办机构财产险业务或财产险行业的平均承保利润率为负的,按照近3年相关平均承保利润率的均值计算。
本办法所称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成本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