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通知》(财金〔2015〕18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36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财金〔2019〕55号)、《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20〕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