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各省和承保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在收到本办法6个月内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承保机构在农业保险数据真实性和承保标的核验、理赔结果确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等环节中的职责,报送财政部,抄送对口监管局。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期暂定5年,政策到期后,财政部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农业保险发展需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