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并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填报中央财政下达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时所附区域绩效自评表(参考)(附5),将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财政部,抄送对口监管局。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填报中央财政下达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时所附区域绩效自评表(参考)(附5),将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财政部,抄送对口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