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填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2-1、2-2),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并编制报告,于每年8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送对口监管局。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