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承保机构应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地方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此基础上监管局履行审核职责。监管局重点审核但不限于上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承保机构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保单级数据、市县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是否到位、承保机构是否收取农户保费以及承保理赔公示等情况。监管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适当扩大审核范围。
原则上,监管局应当在收到结算材料后1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或中央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管局审核意见后10日内,根据审核意见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含用于申报奖补资金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并附监管局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