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财政部,并抄送对口监管局。同时,对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含用于申报奖补资金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送对口监管局审核,并抄送财政部。中央单位不同省的业务由业务所在地监管局审核。当年资金申请和上年度资金结算报告需分别报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费等相关内容。
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或中央单位承担的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
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包括相关部门认可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相关内容。非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品种,保险金额超过物化成本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测算地方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金额。
相关表格。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填报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1-1、1-2),当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2-1、2-2);监管局对上年度资金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后,填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监管局确认结算表(附1-1、1-2)。
其他材料。财政部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和监管局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数据。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填报上一年度省级财政给予补贴、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附1-3);监管局对上年度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进行审核后,填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监管局确认表(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