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气象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人影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影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以下简称人影作业)的专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影作业是指利用飞机、高炮、火箭等设备开展的人工增雨、增雪、防雹、消雨、消雾等作业。
第四条
人影补助资金的管理,坚持中央适当补助,省级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益,强化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五条
各省开展人影作业时,应首先从省级财力中安排作业资金,省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
第六条
各省申请人影补助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根据人影作业需求情况,联合向财政部和中国气象局申请人影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范本详见附件2。中国气象局对各省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提出资金补…
第八条
补助方案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凡灾情严重,或作业需求大、财力弱的省可适当给予倾斜: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气象局将人影补助资金联合下达到省级财政和气象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按照人影作业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条
人影补助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人影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第十二条
人影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高炮、火箭、雷达等大型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以及其他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出。
第十三条
人影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各省财政、气象部门应加强人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对在人影补助资金申请、分配、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气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细则,报财政部和中国气象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