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要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半年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环保总局和财政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招投标情况、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管理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