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减排的投入,落实“三大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确保建设和运行资金到位,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应由其承担的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