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中央本级“三大体系”建设项目由环保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地方“三大体系”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实施。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