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相关地区。具体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