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分配与计算 第九条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分配与计算 第九条 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会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于3月31日前将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后的附表1、附表2和相关文字说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未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的,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