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财政困难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会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各市、县(师、团场)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后,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各市、县(师、团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
加盖部门印章的本办法附表1、附表2。
本地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有关资料。
省级财政部门及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市、县(师、团场)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其他与审核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