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