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员办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