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项目省卫生、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卫生部、财政部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在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向卫生部、财政部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等。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总结报告要抄送当地财政专员办。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