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期间,财政专员办要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追踪问效,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卫生部报告,并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