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用款单位要及时上缴其主管部门或经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并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