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已批准并拨款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执行的,卫生部和财政部将收回资金。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