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未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使用的;
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的行为。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未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使用的;
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