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管局于每年年底前审核批复各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通用资产配置计划,并抄送财政部、审计署。各部门审核批复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除机关服务中心以外其他事业单位的通用资产配置计划,于次年第一季度将有关情况报送国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