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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占有使用资产的中央级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涉及国有资产配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涉及国有资产配置… 第三十条 职工住房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住房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央部门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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