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国管局和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