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资产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资产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和机构配备资产,须办理领用手续;人员调离(退休)等,应当办理资产交还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