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处置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须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

待处置资产明细表;

证明资产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涉及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设备及家具存量和需求情况;

涉及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涉及变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涉及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