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