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