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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贪污和挪用救灾储备物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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