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调拨使用的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省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由使用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