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出租、出借 第三十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出租、出借 第三十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产权有争议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