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中央级事业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中央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