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严格遵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程序和规范,正确履行职责。督察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不按照工作要求开展督察,导致应当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没有发现的;

不如实报告督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工作中超越权限,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督察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利用督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泄露督察工作秘密的;

有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