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以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遵守纪律,严守秘密;

熟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或者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