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的职责是:

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

负责拟订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法规制度、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承担督察报告审核、汇总、上报,以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的组织协调和督察整改的调度督促等工作;

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