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方面的资金,具体包括: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等。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选拔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