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央文化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申请、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对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