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