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央文化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占有产权登记申请。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企业章程。

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或者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财政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