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13年)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13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九条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交付至文交所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收取,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但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得低于成交金额的30%,最长交付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