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13年)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六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登记受让意向后,转让方应当配合意向受让方对产权标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对相关问题给予充分、必要地解释。意向受让方可以到文交所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