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