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保护项目的年度支出预算建议由部有关职能部门和部直属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关于年度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及项目重要性的排序进行编报。项目预算编制办法及表式另行制定。管理性支出预算建议由部有关职能部门按《国土资源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1〕67号)和财政部关于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