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2001年) (一)

(一)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知识,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各级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