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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实行绩效执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升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中央单位、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据实结算等事后补助方式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其绩效目标可以用相关工作或目标的完成情况代以体现。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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