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2009年) 第五章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附属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国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